据浙江广电总台《1818黄金眼》栏目近日报道,杭州的马女士反映,她手中有份给丈夫买的保险,保费交了15年,最近家里有点事,想把保单退掉,结果保险公司说她想“骗保”。
马女士说,2005年她给丈夫在光大永明人寿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,她是投保人,丈夫是被保险人,交费时间是32年,每年保费1173块钱,现在已经交了15年。
“现在家里遇到点事情,需要用钱,所以想退保,然后协商的时候,对方公司说只能按照现金价值退保,是8000多块钱,而且说我骗保”,马女士告诉记者。
马女士这份保单上写了“投保人可以随时会申请解除本合同,本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三十天内,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表上标出的该保单年度现金价值”。
马女士说,自己交了15年保费17595块钱,对应的现金价值是8238块钱,现在她想在退费金额上能跟公司协商解决,并没有要骗保的意思。
“因为我也在这家公司从业过一段时间,当时被保险人的签字也是我签的,这种现象当时也比较普遍,为了求方便,就把代签名也签了,但现在回想过来的话,这个代签名严格意义上来说,保单是无效的”,马女士告诉记者,当时也是知道这个代签名是不对的,行业比较常见。
光大永明人寿浙江分公司负责投诉处理的余经理表示,她并没有说马女士骗保,只是觉得她作为保险从业人员,又是这份保单的受益人,明知代签字有错,还去这么做,本身就不合规。
既然代签名是不允许的,当初保险公司为什么会受理?对此,余经理表示,“公司不是专业的笔迹鉴定公司,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,而且上面也有明确的投保人和监护人的声明栏,那么,她这个字签下去,就应该负有法律责任的”。
对于马女士给丈夫买的这份保单是否有效,余经理表示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说明。
“上面写的是投保人或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,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,而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的,对投保人不生效;但是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,视为对其代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”,余经理说,只要你交钱了,也就是保费是从你的账户扣取的,法院是认可的。
但马女士对这一说法不认可,最后双方经过协商,连同马女士手上的另一份保单,两份保单一并作了退单处理,马女士拿到了13000多块钱。